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民终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5月4号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华,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雪松,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四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受禄,安岳县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旺(已故),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继承人:安厚贤(系刘学旺之妻),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继承人:刘帅(系刘学旺长子),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继承人:刘某(系刘学旺次子),200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继承人:唐淑贞(系刘学旺之母),194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超,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凯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建设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璞,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卫红,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柠都新城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帅(系刘学旺之子),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厚贤(系刘学旺之妻),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朝琼,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朝理,男,195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义碧,女,1967年7月20出生,汉族,住乐至县。
上诉人***、**、蔡华、唐雪松因与被上诉人刘学旺、四川省安岳县凯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卫红、刘帅、安厚贤、张朝琼、秦朝理、黄义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9)川2021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华、唐雪松以其已和刘学旺的继承人安厚贤、刘帅、刘某、唐淑贞就本案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蔡华、唐雪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蔡华、唐雪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772元,由上诉人***、**、蔡华、唐雪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敬 红
审判员 樊 彬
审判员 杨 虹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邵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