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凯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岳县鑫鸿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21民初3644号 原告:安岳县鑫鸿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石桥铺镇滴水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575274512H。 法定代表人:**淑。 被告:**,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 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凯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建设街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71187816XH。 原告安岳县鑫鸿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凯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安岳县鑫鸿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岳县鑫鸿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