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川2021民初3599号
原告(反诉被告):蓬溪县城南华丽装饰部,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中路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510921MA63X60K0H。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
被告:***,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5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
被告:***,女,195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
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凯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187816-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
被告:***,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
被告:***,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
被告:***,女,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
被告:安岳县龙台发展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石桥铺镇原峗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821577591466G。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岳县龙台发展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分局局长。
原告蓬溪县城南华丽装饰部(以下简称“华丽装饰部”)与被告***、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凯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发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丽装饰部的经营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本人、凯发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台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丽装饰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支付欠付华丽装饰部塑钢窗、栏杆安装款1435347.4元、违约金169267.37元以及利息467656.04元,共计2072270.81元(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以造价的5%计算,利息以欠付安装款自2015年4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以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依法判令***、***支付欠付华丽装饰部防火防盗门安装款319887.36元、违约金31988.73元以及利息88206.07元,共计440082.16元(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以安装款的10%计算,利息以欠付安装款以及违约金作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1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以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3.依法判令凯发建筑公司对前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中被告***、***欠付的安装款、违约金以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支付华丽装饰部违约金3739548.84元(以3739548.84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以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向华丽装饰部支付违约金至华丽装饰部收回所有安装款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5.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等由本案产生得一切费用由本诉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华丽装饰部增加诉讼请求,由***、***、***承担连带责任,龙台管委会对凯发公司尚欠的安装款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华丽装饰部与***签订《工程塑钢窗、栏杆对外发包协议》,协议约定:“***将其承建的长安安置小区12#-15#塑钢门窗、栏杆的制作安装工程;发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验收合格;发包单价为:塑钢发包单价295元/㎡、空调栏杆90元/㎡、楼梯栏杆130元/㎡、不锈钢生活阳台1**元/㎡、玻璃阳台栏杆260元/㎡、百叶窗160元/㎡、过道吊顶50元/㎡。”华丽装饰部按照合同约定于2015年4月施工完毕,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3385347.4元,扣除被告陆续支付的1950000元,至今尚有1435347.4元未支付。同时华丽装饰部与***签订《承包工程内部协议》,协议约定***负责工程全部款项的追收,本工程的垫资期为12个月,***必须按时将工程款追收给华丽装饰部,若不能则按照工程款的5%的月息支付给华丽装饰部。2015年1月22日,华丽装饰部与***、***再次签订了一份《华丽装饰部防火、防盗门销售安装协议书》,协议约定:“***、***委托华丽装饰部垫资修建安岳县长安小区项目的防火防盗门,价格为:钢质进户防火防盗门990元/㎡、木质防盗门360元/㎡,付款方式为:安装完毕后,一个月内支付50%工程款,余款在第一次付款后30日内付清,如逾期未付按工程款的10%支付赔偿款,被告应当在华丽装饰部施工完毕7日内进行验收。”华丽装饰部于2015年12月31日将协议约定的防火、防盗门安装完毕,至今被告尚欠安装款319887.36元。为维护华丽装饰部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而本案涉案工程的发包人是安岳县龙台发展区管理委员会,承包人是凯发建筑公司,凯发建筑公司又将工程包给了***,***对包到的工程又与***、***、***、***4人合伙,***是***的妻子,***是***的妻子,***是***的妻子,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辩称:1.***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当依法驳回华丽装饰部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被告应为***、***,***对***签订的两份合同不知情,也没有参与案涉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不能认定***同***夫妻共同债务;2.2014年7月16日,***同华丽装饰部及***签订了《工程塑钢窗、栏杆对外发包协议》,华丽装饰部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工和要求使用***公司生产的塑钢材料,华丽装饰部及***的违约行为致工程无法通过综合验收,导致***至今无法收到工程款,***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金和利息;3.2015年1月22日,华丽装饰部同***、***签订了《华丽装饰部防火、防盗门销售安装协议书》,但华丽装饰部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期间***多次通知华丽装饰部恢复施工,但华丽装饰部于2018年7月明确告知***不继续施工,让***将未完工的部分发包给他人施工,华丽装饰部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4.华丽装饰部主张的塑钢窗、栏杆安装工程款为1435347.4元、防火防盗安装工程款为319887.36元不是客观真实的,至今华丽装饰部承揽的工程没有进行结算,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凯发建筑公司辩称,凯发建筑公司不认识华丽装饰部,也与华丽装饰部没有合同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对我司的诉讼请求。
***、***辩称:1.***和***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与华丽装饰部系合作关系,华丽装饰部要求***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催收义务,华丽装饰部应当按照约定比例向***支付报酬。请求驳回华丽装饰部对***、***的全部诉讼请求。
龙台管委会辩称,长安小区建设,管委会作为建设方业主承接政府安置工程,管委会未与华丽装饰部发生合同关系,管委会只与凯发建筑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华丽装饰部对管委会的诉讼请求。
***、***、***、***、***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华丽装饰部向***支付违约金174721.18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华丽装饰部拆除成都海螺型有限公司生产的塑钢材料,重新安装***公司生产的塑钢材料;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华丽装饰部向***支付返工拆除防火闭门器工时费用1440元,重新安装防火门闭门器工时费14400元,材料费18816元;4.本案诉讼费由华丽装饰部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6日,华丽装饰部与***签订《工程塑钢窗、栏杆对外发包协议》。协议约定:***将其承建的长安安置小区12#-15#塑钢门窗、栏杆的制作安装工程;发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验收合格;塑钢材料为:指定使用***公司生产的塑钢材料,栏杆材料要求:发包单价为:塑钢发包单价295元/㎡、空调栏杆90元/㎡、楼梯栏杆130元/㎡、不锈钢生活阳台1**元/㎡、玻璃阳台栏杆260元/㎡、百叶窗160元/㎡、过道吊顶50元/㎡。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华丽装饰部根据***或代表进行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竣工验收时乙方应提供完整的设计发包工程的质保资料及竣工图一式四套给***,并配合***完善竣工验收资料,双方约定于3-4个月完工,应在2014年12月底施工完毕,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2854649.05元。华丽装饰部违约行为:1.于2014年12月底工程未做到三分之一,直到2018年工程没有施工完毕并将工程交付给***;2.华丽装饰部未按***的要求使用***公司生产的塑钢材料,导致***无法通过综合验收,造成***至今无法收到工程款。2015年1月22日,华丽装饰部与***、***又签订了一份《华丽装饰部防火、防盗门销售安装协议书》,协议约定***委托华丽装饰部垫资修建安岳县长安小区项目的防火防盗门,价格为:钢质进户防火防盗门990元/㎡、木质防盗门360元/㎡,付款方式为:安装完毕后,一个月内支付50%工程款,余款在第一次付款后30日内付清,***应当在华丽装饰部施工完毕7日内进行验收。华丽装饰部违约行为:1.华丽装饰部未按约定完成施工一直停工至2018年7月,期间***多次通知华丽装饰部恢复施工,但华丽装饰部于2018年7月明确告知***不继续施工,让***将未完工的部分发包给他人施工,华丽装饰部应承担违约责任;2.华丽装饰部安装的防火、防盗门未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规范施工。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请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华丽装饰部辩称,华丽装饰部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无违约行为;实际使用的是***公司的材料,工程未完成验收不是华丽装饰部的原因;***主张的费用没有依据,请求驳回***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一、华丽装饰部提交的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婚姻登记信息表,能够证据三人各自的婚姻关系,对本组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
2.华丽装饰部、***签订的《工程塑钢窗、栏杆对外发包协议书》,二人均向本院出具的该协议内容一致,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3.华丽装饰部与***签订的《承包工程内部协议》,***仅仅认可其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4.华丽装饰部与被告***、***《华丽装饰部防火、防盗门销售安装协议书》,与***向本院出具的协议内容一致,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5.《型钢购销合同》、长安小区现场照片,不能证明涉案工程已按约定使用的***建材,本院不予采信;
6.《四川新新木业订货合同》、送货单,华丽装饰部拟证明2015年1月、2017年1月从四川新新木业购买防火门用于本案工程,但与其自述已于2015年12月31日完工相矛盾,故该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但能证明华丽装饰部对部分工程未按期完工,故本院对其三性予以确认;
7.安岳县长安小区安置房12#-15#楼门窗、铁栏杆工程结算清单以及方量明细、安岳县长安小区12、13、14、15号楼一、二、三层楼塑钢门窗方量表,该两项证据均由华丽装饰部自制,本院不予采信;
8.华丽装饰部与***、***、***的聊天记录,拟证明***等人对华丽装饰部自制的结算单据无异议,但实际在聊天记录中,***多次表示过工程有问题,故该证据虽符合三性的要求,但无法达到华丽装饰部的证明目的;
9.***与***电话录音20200904165608(录音整理的文字),拟证明***已认可案涉工程12-15#号楼一、二、三层楼商业部分仅差几个平方米,实际上***要求进行结算,故无法达到证明目的;
10.长安小区12-15#号楼照片、《关于安岳县长安安置小区有关情况的说明》,拟证明案涉小区已交付业主使用,***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予以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二、***提交的证据
1.华丽装饰部、***签订的《工程塑钢窗、栏杆对外发包协议书》,***、***与华丽装饰部签订的《蓬溪县城南华丽装饰部防火、防盗门销售安装协议书》本院予以采信;***、***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能够证明案涉工程由***、***、***、***、***按比例共同出资建设案涉长安小区12-15号楼拆迁安置房的事实;
2.2014年12月30日,华丽装饰部承建的长安安置小区12#-15#塑钢门窗、栏杆的制作安装工程现场照片,无法确定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可;
3.2017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与***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期间***与***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本院对其三性予以认可,可以初步证明华丽装饰部有未按时完工的违约行为;
4.2018年5月27日,安岳县公安局工业园派出所接(报)处警登记表复印件,无法达到证明目的。
5.凯发建筑公司与***的合伙人***签订的《长安安置小区幢号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能够证明***等人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本院予以采信。
6.2013年6月26日,四川安岳县凯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凯发建筑公司发出的关于长安安置小区塑钢门窗用料制定厂家的通知复印件;2013年6月28日,凯发建筑公司向长安按秩序小区各幢号工程负责人发出的关于长安安置小区塑钢门窗用料制定厂家的通知复印件;2013年6月28日,四川省安岳县凯发长安安置小区项目部向安岳县长安安置小区各幢号工程负责人发出的关于长安安置小区塑钢门窗用料指定厂家的通知复印件;④2014年12月8日,凯发建筑公司向长安安置小区12-15号楼工程负责人发出的未用指定厂家塑钢门窗材料的整改及处罚通知复印件;⑤2014年塑钢门窗材料信息报价表复印件;⑥2017年1月9日,因华丽装饰部未约定期限完工,导致***多支付塔吊租赁设备费100000元及凭证及租金计算清单复印件;⑦四川省安岳县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的关于长安安置小区1.7.8号楼建筑外门窗物理三性监测报告及中空玻璃露点监测报告复印件;⑨四川省安岳县凯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长安安置小区11-15号楼使用的是88系列塑料推拉窗见证检验报告复印件。拟证明案涉工程有使用***建材的要求,因为华丽装饰部未使用***建材导致***收到了罚款。本院审查认为,虽能证明案涉工程对使用建材的品牌有要求,但是这种要求未在华丽装饰部与***签订的合同中载明,故这种要求不对华丽装饰部产生效力,无法达到***的证明目的。
7.2021年6月2日,***收到的关于长安安置小区2-17号楼安装的普通闭门器没有联动功能的通知;2019年5月16日,***向华丽装饰部发出的防火、防盗门安装未按设计完成整改通知书;2017年12至2019年5月***通过微信要求华丽装饰部按设计完成防火、防盗门安装及整改聊天记录;④2018年7月17日,对华丽装饰部安装的消防器材不达标重做材料采购合同及清单复印件;⑤2018年7月23日,对华丽装饰部未安装的防火门另行发包给***施工的承包合同及维修清单;⑥2019年5月18日对华丽装饰部未安装防火门闭门器另行发包给***施工的合同书及维修清单。***拟证明,1.华丽装饰部未按约定完成施工,一直停工至2018年7月,期间反诉华丽装饰部多次通知华丽装饰部恢复施工,但华丽装饰部于2018年7月明确告知***不继续施工,叫***将未完工的部分发包他人施工,因此,华丽装饰部应当按约定向***承担违约金按31988.73元(319887.36×10%);2.被告安装的防火,防盗门未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规范施工,因返工拆除防火门闭门器费用1440元,重新安装防火门闭门器费用14400元,材料1881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组证据仅能证明华丽装饰部有未按期完工的事实,但无法证明华丽装饰部已安装建材质量等问题不合格,也无法证明***因此找他人施工而产生了费用,故无法达到证明目的。
8.长安安置小区12-17号楼施工图纸,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
9.长安安置小区安防监控工程竣工移交收方量表、长安安置小区12-15号楼塑钢门、窗、护栏现场收方记录及统计表、防火、防盗门统计表、建筑公司开票缴税计算表。拟证明:1.结合施工图纸现场收方记录及统计塑钢窗、栏杆安装工程款为2854649.05元-1950000元-未按合同约定使材料罚款100000元-多支付租赁费100000元=704649.05元;2.结合施工图纸现场收方防火、防盗门安装工程款为314928元-返工拆除防火门闭门器工时费用1440元-重新安装防火门闭门器工时费14400元-材料费18816元=280272元;3.华丽装饰部还应支付建筑开票缴税金,纳税金额为185825.43元,塑钢窗,栏杆安装工程款2854649.05元-未按合同约定使材料罚款100000元-多支付租赁费100000元=2654649×0.07%=185825.43元。所有费用扣除后,只应支付华丽装饰部704649.0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组证据系***单方制作,华丽装饰部不予确认,本院对该三项证据不予采信。
10.塑钢窗安装现场照片、《关于项目工程塑钢窗专项施工承包交付使用实施验收的相关流程》。拟证明:1、华丽装饰部使用的材料不是***;2、华丽装饰部未按交付使用实施验收的相关流程办理,必须要华丽装饰部提供验收的资料才能完成综合验收。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三、***提交的证据
2014年7月13日,***与***签订的协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
四、鉴定
在诉讼过程中,经华丽装饰部申请鉴定,四川景程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景程价鉴【2023】31号鉴定意见:华丽装饰部施工的案涉工程塑钢窗、栏杆造价为3133314.75元(包干价);华丽装饰部施工的防火、防盗门造价274737.64元;不确定施工主体的收方外的其余3栋楼屋顶的防火防盗门、商业的防火防盗门以及4栋楼楼梯间内的防火防盗门造价为75353.87元。该鉴定意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12月12日,以凯发建筑公司为甲方、***为乙方,双方签订《长安安置小区幢号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安岳县长安安置小区总平面图中第12-15幢,面积约40000㎡,工程地点为安岳县工业园;工程承包内容为施工图中除保温工程外的全部土建工程,建设工期为18个月,开工日期为2012年2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8月1日;工程计价按照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定额》全预算总额下浮5%计价;乙方向甲方缴纳管理费,管理费收取标准按照本合同约定工程款总价的5%执行,甲方在每次拨款时按照当期拨款总额案比例扣减,余下部分在结算时双方清结。特别约定第四条约定,为保证工程质量,本合同约定下列工程材料和设备由甲方统一指定商家或者供应商。A、塑钢窗材料;B、混凝土;C、塔吊,脚手架。
2012年2月2日,***、***、***、***、***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主要约定:经合作人协商,修建县政府长安安置小区房屋,就集资分工、分配及资金管理等有关问题达成本协议。资金筹集:由***、***、***、***、***各集资100万元,***、***、***另保证集资100万元。组织分工:1.由***、***负责落实工程项目,负责协调与业主的关系,拨款结账,协调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手续及各项工作,总的组织由***负责;2.施工队伍的组织、现场施工管理及全面工作由***负责,***协助***搞好各项工作;3.由***负责财务管理,***、***负责资金管理及出纳工作。利益分配:建筑施工利润五方均等分配。另外,2012年3月2日,在该《合作协议》下方,加签“***”的签名,并书写“同意退出”的字样。
2014年7月13日,甲方***、乙方***,双方签订《承包工程内部协议》,协议主要约定:为了安全有序的完成承接安岳县长安小区安置房12-15楼的装饰项目工程,双方……达成本协议;责任及义务:(一)甲方:1.负责该工程全部工程款追收;2.负责联系、调解、协商相关事宜;3.负责工程竣工时交工对接;4.该工程从立约起垫资为12个月,甲方必须负责按时将工程款追收给乙方。(二)乙方:1.负责所承接的项目工程: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等全部费用垫资;2.负责组织施工队伍;3.严格做到安全生产,质量第一,按该工程施工图及相关规范施工,严把质量关,确保工程进度;4.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如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工程款分配及拨款: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将双方应得的款,依照拨款比例划拨给各人账户。违约:(一)甲方:该工程款垫资为12个月,如不能按时收回,按工程款总量数5%月息付给乙方。(二)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资金不足,影响工程进度,造成不良影响,向乙方赔偿损失款贰佰万元人民币。
2014年7月16日,甲方***、乙方华丽装饰部、***签订《工程塑钢窗、栏杆对外发包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发包方:凯发建筑公司长安小区12#-15#工程部,工程承包人:华丽装饰部。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资阳市安岳县长安安置小区12#-15#幢楼工程,工程地点为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工程内容为塑钢门窗、栏杆等工程。工程承包范围:1.该工程12#-15#楼施工图的所有涉及塑钢门窗的一切工程内容,2.塑钢门窗、栏杆、吊顶的报建、试验、检验费、资料收集、整理、完善和验收等由乙方负责。开竣工时间:配合土建施工、与土建工期同步进行。在具备工作面时就及时施工,保证不影响其他工种的施工进度,如因安排不当造成其他工程延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自然灾害造成,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有工程必须在3-4个月完工);质量要求:乙方应严格按施工图和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其施工过程中未经相关部门允许,不能做任何优化和变更。其工程验收按国家相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由乙方交验到甲方;发包方式及价格:1.发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验收合格;2.塑钢发包单价295元/㎡;3.空调栏杆90元/㎡、楼梯栏杆130元/㎡、不锈钢生活阳台1**元/㎡、玻璃阳台栏杆260元/㎡、百叶窗160元/㎡、过道吊顶50元/㎡;4.此发包价格为包干价,施工过程中不作任何调整。工程结算办法及工程款支付:1.结算面积以外框边缘的实际尺寸收方结算;2.本工程垫资一年。工程验收及相关实验、检验:乙方入场施工时,根据工程进度要求甲方或甲方代表进行验收,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竣工验收时乙方应提供完整的涉及发包工程的质保资料及竣工图一式四份给甲方,并配合甲方完善竣工验收资料。竣工结算:1.结算方式为按合同约定办理;2.乙方提供结算报表时间: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3.甲方批准结算报表时间:签字收到乙方结算报表一个月内。违约及违约的处理:违约金额为总造价的5%;损失方工计算方式:按实际计算。
2015年1月22日,甲方***、***,乙方华丽装饰部,双方签订《华丽装饰部防火、防盗门销售安装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将安岳县长安小区项目的防火防盗门的垫资(垫资时间为壹个月)。价格与品种:钢质进户防火防盗门:规格:1021,等级:乙,樘数:144,面积:302.4㎡,单价:990元/㎡;规格:0718,等级乙,樘数:128,面积:128.52㎡,单价:990元/㎡。木质防火门:规格:1221,等级:乙,樘数:104,面积:257.04㎡,单价:360元/㎡;规格:1221,等级:甲,樘数:8,面积:30.24㎡,单价:360元/㎡;规格:1221,等级:甲,樘数:4,面积:416.16㎡,单价:360元/㎡。以上价格包括:运输、安装及所有五金配件;防火防盗门门框1.2㎜、板材厚度0.8㎜,彩钢板大门的制作;铰链、防火膨胀密封条;设备房和机房配防火锁;通道门安闭门器、顺序器、普通拉手;彩钢板大门配置电机、电子插销等。甲方对产品配置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另行协商,上述产品按设计要求级别提供防火门。以上金额不含税金。甲方责任与义务:1.甲方负责门洞尺寸标注。如尺寸有问题由甲方负责处理;2.负责吊运上楼;3.安装完毕后由甲方负责修补门洞;4.由甲方牵头负责消防验收,乙方做好配合。乙方责任与义务:1.乙方负责防火防盗门的垫资;2.防火、防盗门的进场安装;3.组织人员安装,严格把好质量关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原则,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规范施工。付款方式:安装完毕后,壹个月内支付50%工程款(除质保金外),余款在第一次付款后30内付清。甲方应在乙方施工完毕7日内,进行(初次验收),如因甲方原因未进行消防验收,则甲方应无条件支付本工程款。
《工程塑钢窗、栏杆对外发包协议》、《华丽装饰部防火、防盗门销售安装协议书》签订后华丽装饰部进场施工,***于2015年2月向***账户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当事人在履行《工程塑钢窗、栏杆对外发包协议》过程中就塑钢窗使用建材品牌发生争议,***主张应当按照转包方的要求使用***品牌的塑钢门窗建材,华丽装饰部主张使用的塑钢门窗建材是品牌为***,但由***经手办理,并由成都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见证检验报告》载明案涉工程使用塑钢门窗建材品牌是海螺型材。华丽装饰部与***对《工程塑钢窗、栏杆对外发包协议》涉及的相关施工分项的具体数量产生分歧,双方至今未对《工程塑钢窗、栏杆对外发包协议》工程数量进行结算,华丽装饰部亦未完成向***交付相关工程塑钢窗、栏杆等的建设施工资料。在履行《华丽装饰部防火、防盗门销售安装协议书》过程中因安装普通闭门器或者安装电动闭门器、各型门的数量,面积以及华丽装饰部是否违约等问题存在分歧,至双方至今未完成结算,华丽装饰部亦未完成向***、***交付合格证及相关资料。各当事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截止2020年3月各方就工程塑钢窗、栏杆对外发包协议涉及的建材使用品牌及数量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另查明,***于2015年2月至2021年3月期间,已向华丽装饰部支付案涉工程款195万元,该195万元中不能区分《工程塑钢窗、栏杆对外发包协议》和《华丽装饰部防火、防盗门销售安装协议书》各自支付的金额。华丽装饰部没有提供《华丽装饰部防火、防盗门销售安装协议书》涉及的相关产品向买受人交付的依据。案涉工程所在小区已于2018年8月20日由建设方交付给了安岳县龙台发展区管理委员会,但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安岳县龙台发展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建设业主方从未指定建筑材料品牌。长安小区目前已经交付业主使用。
经鉴定,案涉工程造价为:华丽装饰部施工的案涉工程塑钢窗、栏杆造价为3133314.75元(包干价);华丽装饰部施工施工的防火、防盗门造价274737.64元;不确定施工主体的收方外的其余3栋楼屋顶的防火防盗门、商业的防火防盗门以及4栋楼楼梯间内的防火防盗门造价为75353.87元。
华丽装饰部因催收建设工程价款和买卖合同价款未果,致形成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2020年及之前,故本案应当适用以前的法律、司法解释。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七点,一是《工程塑钢窗、栏杆对外发包协议》、《华丽装饰部防火、防盗门销售安装协议书》、《承包工程内部协议》的性质,本案的案由应当如何确定;二是凯发建筑公司与***签订《长安安置小区幢号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代表***、***、***、***与华丽装饰部签订《工程塑钢窗、栏杆对外发包协议》的效力;三是案涉工程相关建材是否必须使用***品牌的问题;四是《工程塑钢窗、栏杆对外发包协议》、《华丽装饰部防火、防盗门销售安装协议书》涉及的相关华丽装饰部完成的工程量在未进行结算的情形下工程造价如何计算及由谁给付的问题;五是***提出的反诉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六是关于***承担责任的问题;七是关于凯发建筑公司与安岳县龙台发展区管理委员会的责任问题。现分述如下:
一、关于案涉《工程塑钢窗、栏杆对外发包协议》、《华丽装饰部防火、防盗门销售安装协议书》、《承包工程内部协议》的性质,本案的案由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
1.因凯发建筑公司与***签订《长安安置小区幢号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签订《合作协议》并约定由该五人共同出资完成《长安安置小区幢号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代表***、***、***、***与华丽装饰部签订《工程塑钢窗、栏杆对外发包协议》由华丽装饰部完成协议约定的案涉该工程12#-15#楼施工图所有涉及塑钢门窗、栏杆、吊顶等,该《工程塑钢窗、栏杆对外发包协议》符合承揽合同的相关特征,该合同的性质应为承揽合同;2.***代表***、***、***、***与华丽装饰部签订《华丽装饰部防火、防盗门销售安装协议书》,该协议书具有买卖合同的相关特征,该合同的性质应为买卖合同。3.华丽装饰部与***签订的《承包工程内部协议》,系华丽装饰部将涉案工程款催收事项交托***完成,双方应当系委托合同关系。故本案的案由应当确定为合同纠纷。
二、关于凯发建筑公司与***签订《长安安置小区幢号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代表***、***、***、***与华丽装饰部签订《工程塑钢窗、栏杆对外发包协议》的效力问题。
涉案《长安安置小区幢号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工程塑钢窗、栏杆对外发包协议》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无效事由,故两合同效力应当认定为有效。
三、案涉工程相关建材是否必须使用***品牌的问题。
凯发建筑公司与***签订的《长安安置小区幢号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了“本合同约定下列工程材料和设备由甲方统一指定商家或者供应商。A、塑钢窗材料;B、混凝土;C、塔吊,脚手架。”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华丽装饰部不是该合同的相对人,且***是否将该要求同样也与华丽装饰部相约定不明,故华丽装饰部没有使用***建材的义务。
四、关于《工程塑钢窗、栏杆对外发包协议》、《华丽装饰部防火、防盗门销售安装协议书》涉及的相关华丽装饰部完成的工程量在未进行结算的情形下工程造价如何计算及由谁给付的问题。
1.《工程塑钢窗、栏杆对外发包协议》华丽装饰部与***对《工程塑钢窗、栏杆对外发包协议》涉及的相关施工分项的具体数量产生分歧,双方至今未对《工程塑钢窗、栏杆对外发包协议》工程数量进行结算,华丽装饰部亦未完成向***交付相关工程塑钢窗、栏杆等的建设施工资料。在履行《华丽装饰部防火、防盗门销售安装协议书》过程中因安装普通闭门器或者安装电动闭门器、各型门的数量,面积以及华丽装饰部是否违约等问题存在分歧,至双方至今未完成结算,华丽装饰部亦未完成向***、***交付合格证及相关资料。各当事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截止2020年3月各方就工程塑钢窗、栏杆对外发包协议涉及的数量未达成一致意见。现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故本院认为案涉工程造价应当按照鉴定意见计算。而***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将应该由华丽装饰部安装的工程由自己安装,故整个合同涉及的工程均应当认定由华丽装饰部完成,故***一方应当支付的总工程款为3483406.26元,现***已经支付1950000元,还剩余1533406.26元未支付。2.而***作为***的妻子、***作为***的妻子,其并没有参与到工程中来,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故***、***不承担责任。3.华丽装饰部与***签订的合同约定在4个月内完工,与***、***签订的合同未约定具体完工时间,但按照交易习惯,也不应当在2020年还未完成工程的施工,故华丽装饰部未按照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因自己的过错而损害了***一方的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华丽装饰部要求***、***一方承担违约金、逾期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未直接与华丽装饰部签订合同的***、***、***、***责任的问题,***代表其余四人签订《工程塑钢窗、栏杆对外发包协议》,***、***代表其余三人签订《华丽装饰部防火、防盗门销售安装协议书》,***、***、***、***、***五人系个人合伙的关系,***、***代表其余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其余的合伙人享有承担,故***、***、***、***、***应当共同给付欠付的工程款1533406.26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2012年3月2日,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同意退出。***”的字样,但是合伙人的退出应当由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而***、***、***、***均未签字确认同意***退出,故***仍然系合伙人,对合伙产生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五、关于***提出的反诉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的问题
1.判令华丽装饰部向反诉华丽装饰部支付违约金174721.18元的请求。华丽装饰部确实长期未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但是由于***一方也长期欠付合同款项,故双方过错相抵,华丽装饰部无需再支付违约金;2.判令华丽装饰部拆除成都海螺型有限公司生产的塑钢材料,重新安装***公司生产的塑钢材料的请求。因***建材不在华丽装饰部与***、***的约定范围内,故本院不予支持。3.判令华丽装饰部向反诉华丽装饰部支付返工拆除防火闭门器工时费用1440元,重新安装防火门闭门器工时费14400元,材料费18816元的请求。因《华丽装饰部防火、防盗门销售安装协议书》约定的“通道门安闭门器”该约定没有明确应当安装自动闭门器或者是普通防火闭门器,华丽装饰部安装普通闭门器不违反合同约定,改装自动闭门器的相关费用不应由华丽装饰部承担。故对***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承担责任的问题。
华丽装饰部与***之间系委托合同的关系,虽然华丽装饰部与***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华丽装饰部与***等人的法律关系不一致,但是由于二者发生的事实具有牵连性,故本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华丽装饰部委托***向***一方收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未能按时收回款项,按照月息5%承担违约责任。但该约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过高,远远超过华丽装饰部的实际损失,且华丽装饰部对未能收回工程款项自己也负一定的责任,故本院对要求***及其妻子***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七、关于凯发建筑公司与安岳县龙台发展区管理委员会的责任问题,因凯发建筑公司与安岳县龙台发展区管理委员会不是本案合同的相对人,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百二十条、一百三十条、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本诉被告***、***、***、***、***共同向本诉原告蓬溪县城南华丽装饰部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533406.26元;
二、驳回原告蓬溪县城南华丽装饰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55563元、由蓬溪县城南华丽装饰部负担41935元(已交纳),由***、***、***、***、***负担1362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诉保全费5000元,由蓬溪县城南华丽装饰部负担3774元(已交纳),由***、***、***、***、***负担122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反诉受理费2220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