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凯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20民终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5月4号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四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岳县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已故),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继承人:***(系***之妻),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继承人:***(系***长子),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继承人:***(系***次子),200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继承人:***(系***之母),194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凯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建设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柠都新城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系***之子),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系***之妻),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7年7月20出生,汉族,住乐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安岳县凯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9)川2021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已和***的继承人***、***、***、***就本案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77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