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6执异3号
异议人:宁亚利,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申请执行人: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保定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亚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保定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亚宇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宁亚利于2018年1月2日对本院作出的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决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宁亚利称,***与***2015年12月13日已向***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离婚申请,并与当日办理了离婚证,离婚证字号0500161,双方已不为夫妻关系,更不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申请贵局将本人撤销被纳入的失信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在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保定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亚宇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冀民二终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成如下协议“一、***亚宇投资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次日给付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保定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00,000元;于2015年5月31日前给付35,00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33,240,300元。二、***亚宇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保定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违约金5,303,900元。三、如***亚宇投资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次未按本协议第一项约定的期限向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保定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则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民三初字第8号判决书确定的违约金数额9,534,924.36元支付”。2016年7月27日,我院依法对该案立案执行。2017年8月11日,我院作出(2016)冀06执134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亚宇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6619867-7)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女(身份证号)、实际控制人宁亚利,男(身份证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由此可见,被执行人为法人的,应当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无法律依据。而且本案中异议人宁亚利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离婚后,其是否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亦无证据证实。故本院作出的(2016)冀06执134号执行决定书中决定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执134号执行决定书中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春林
审判员*斌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