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
被申请人保定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东风中路7号。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保定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冀
号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保定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冀
号小型轿车依法扣押于徐水县警安事故车停车厂,由徐水县警安事故车停车厂负责保管,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二、将***提供的担保金20000元扣押于徐水县人民法院帐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