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华西德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太原市华西德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809号
原告:太原市华西德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北张小区A1号楼1单元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驰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原市华西德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太原市华西德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交付原告位于太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区科技街3号第A03层02号、第A03层03号两套房屋,并要求按日万分之一支付从2018年9月2日起至交付房屋之日的违约金。暂计:37932元(从2018年9月2日至2019年1月11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了被告所有的位于太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区科技街3号第A03层02号(面积75.21平方米)、第A03层03号(面积272.16平方米)的两套房屋,房屋价格分别:631764元、2286144元,另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款全部交付给被告,但被告却未按约定时间2018年9月1日交付房屋,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未方支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按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应按日万分之一支付原告违约金。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购买的被告开发的光纤复合及送变电工程技术研发中心A座第A03层02号、第A03层03号两套房屋,坐落于太原市小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街3号1幢、2幢。上述1幢、2幢因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公司存在其他纠纷,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予以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太原市华西德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71元,全部退回原告太原市华西德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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