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181执28号
***、**均、***、***、峨眉山民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0)川1181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5日受理***申请执行**均、***、***、峨眉山民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均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163766.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峨眉山民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422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356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67188.22元(含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422元),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2356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