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剑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圣宇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与杭州剑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圣宇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与杭州剑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3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120号
原告:浙江圣宇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晨,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剑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墅区石祥路196号二楼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冯剑定。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圣宇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剑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圣宇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圣宇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圣宇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1248元,由原告浙江圣宇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孟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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