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剑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华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剑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浙0105民初9768号
原告杭州华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蕴公司)与被告杭州剑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春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峰独任审判,于2019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华燕,被告剑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虹、郭晓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案涉《围护桩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华蕴公司依约进场施工。2019年8月原告华蕴公司依据被告剑春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单对围护桩进行拔除。原告华蕴公司要求被告剑春公司支付租费及施工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剑春公司未依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租费及施工费,原告华蕴公司要求被告剑春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剑春公司认为施工工期延长系因原告华蕴公司原因导致,其不应承担超过工期的费用,本院认为案涉围护桩拔出时间系由被告剑春公司确定,被告剑春公司提出工期延长系因原告原因导致亦缺乏证据证明,故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9年3月25日发包人剑春公司(甲方)与分包人华蕴公司(乙方)签订《围护桩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拱墅区瓜山地块整治项目瓜山新苑项目。承包范围:PC组合桩和钢支撑施工。分包方式:包施工、包机械设备、包工期(90天)、包质量、确保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总造价一次包干价款为3007347元(90天内不增减总价,超出90天按9.3元/吨/天计),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工程量或增或减的情况另行补充协议处理。工程款支付:预付款:设备进场后三日内以现金或网银形式预付合同价的40%(1202938元)。乙方钢支撑安装完成前支付合同总价的40%(1202938元)。余款在乙方完成所有工作内容退场后一个月内完成结算工作并支付余款。合同签订后,华蕴公司于2019年4月21日向拱墅区瓜山地块整治项目瓜山新苑项目部出具拱墅区瓜山地块整治项目瓜山新苑工程确认单,载明:我单位于2019年3月30日进场施工PC组合钢管桩,4月21日已完成所有的PC组合钢管桩,请项目部予以批复确认。剑春公司在总包单位处盖章确认。2019年8月7日剑春公司向华蕴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载明:杭州剑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贵单位施工的拱墅区瓜山地块整治项目瓜山新苑项目工程基坑围护内容:现场已具备围护桩拔除条件,请即刻安排施工机械及人员进场施工。2019年8月29日华蕴公司向拱墅区瓜山地块整治项目瓜山新苑项目部出具拱墅区瓜山地块整治项目瓜山新苑拔桩完成确认单,载明:我单位于2019年8月29日已完成了PC组合钢管桩围护的拔除工作,请项目部予以批复确认。剑春公司在总包单位处盖章确认。剑春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华蕴公司支付600000元,7月19日支付1202938元。
被告杭州剑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华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费及施工费1544572元并支付利息34363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自2019年11月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按年利率6%的标准另行计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49元,由被告杭州剑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杭州华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杭州剑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峰
法官助理 李超 代书记员 王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