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剑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剑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民终63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剑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上诉人杭州剑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5)杭拱民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原审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向上诉人杭州剑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并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杭州剑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剑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朱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