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坡头区官渡镇麻俸村垉屋村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8民终33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湛江海湾大桥桥头北侧湛江海湾大桥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敬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佩娟,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倩,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8年11月18日。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1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坡头区官渡镇麻俸村垉屋村民小组,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俸**委会
法定代表人:黄雄飞,职务:村民小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月明,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集团)因与被上诉人***、坡头区官渡镇麻俸村垉屋村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2019)粤0804民初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交投集团于2019年12月26日以客观原因为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交投集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2019)粤0804民初53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441.51元,减半收取1720.76元,由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元3441.51元,减半收取1720.76元,由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缴,尚余部分,由一审法院、本院各退回1720.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 子 轩
审判员 杜 友 裕
审判员 崔 笑 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唐慧卉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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