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8民终33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湛江海湾大桥桥头北侧湛江海湾大桥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敬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佩娟,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倩,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8年11月18日。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1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坡头区官渡镇麻俸村垉屋村民小组,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俸**委会
法定代表人:黄雄飞,职务:村民小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月明,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集团)因与被上诉人***、坡头区官渡镇麻俸村垉屋村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2019)粤0804民初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交投集团于2019年12月26日以客观原因为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交投集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2019)粤0804民初53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441.51元,减半收取1720.76元,由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元3441.51元,减半收取1720.76元,由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缴,尚余部分,由一审法院、本院各退回1720.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 子 轩
审判员 杜 友 裕
审判员 崔 笑 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唐慧卉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