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804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道麻西村湛江海湾大桥桥头北侧湛江海湾大桥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804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租金2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6.38元及执行费275元。本案从执行至今,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电话信息约谈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案的上述查询结果和执行情况无异议,没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处理。本院认为,本案在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804执6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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