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华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愉洲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8民终5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周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清愿,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锦绣华景***602房,公民身份号码:440************31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湛江海湾大桥桥头北侧湛江海湾大桥管理中心办公楼3层和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东大道项目分公司副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陈愉洲,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5************036。 原审第三人:***,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1************072。 原审第三人:***,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20号3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73。 上诉人广东华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上诉人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愉洲、***、***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2018)粤0804民初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2018)粤0804民初3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华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24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瑾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