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执1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阆中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张飞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军,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珍滋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杨×,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深圳中集模块化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曾×甘,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四川阆中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珍滋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集模块化房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珍滋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集模块化房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申请人四川阆中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3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阆中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珍滋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集模块化房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珍滋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集模块化房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仲裁文书确定的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珍滋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深圳中集模块化房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登记有奥迪牌(粤B1××××)和福克斯牌(粤B2××××)共两辆小汽车,未能实际扣押。
3、本院经向南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珍滋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集模块化房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信息。
4、本院到被执行人四川珍滋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集模块化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珍滋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集模块化房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对外进行了发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艳
审判员 邹宏辉
审判员 何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香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