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民初2267号
原告:四川鼎盛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新区迎宾大道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669584183N。
法定代表人:何仕平,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强,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阆中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张飞大道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720867083A。
法定代表人:李春国。
原告四川鼎盛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阆中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鼎盛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3元,由原告四川鼎盛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