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阆中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阆中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5458号
原告:四川阆中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张飞大道6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俊峰,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蓝天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邹杰,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蓝天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汪海旺,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天府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北段269号。
法定代表人:钟红卫,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阆中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阆中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阆中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阆中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阆中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