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81执2906号
申请人:四川阆中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张飞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春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16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本院在执行四川阆中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名单等执行措施。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148,000元及利息,申请人债权已受偿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国
审判员 蒲剑平
审判员 邓 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