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91民初3344号之一
原告: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梅中村外塘田2号。
法定代表人:周兆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忠华,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铮铮,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二路160号44幢2层。
法定代表人:林元升。
原告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昂玉洁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周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