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林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林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91民初3344号之一

原告: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梅中村外塘田2号。

法定代表人:周兆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忠华,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铮铮,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二路160号44幢2层。

法定代表人:林元升。

原告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昂玉洁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周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