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8601民初308号
原告:都昌县萧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左里镇左里街**。
法定代表人:杨肖。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忠华、吴铮铮,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二路******/div>
法定代表人:林元升。
原告都昌县萧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都昌县萧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都昌县萧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巨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