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1民初3701号之一
原告:杭州富阳佳浩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920543393,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横槎村。
法定代表人:何生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初山,杭州市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2539371096,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二路******。
法定代表人:林元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阳佳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富阳佳浩贸易有限公司以自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佳浩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佳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9元,减半收取151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730元,由原告杭州富阳佳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增儿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舒 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