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林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佳浩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林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1民初3701号之一

原告:杭州富阳佳浩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920543393,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横槎村。

法定代表人:何生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初山,杭州市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2539371096,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二路******。

法定代表人:林元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阳佳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富阳佳浩贸易有限公司以自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佳浩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佳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9元,减半收取151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730元,由原告杭州富阳佳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增儿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舒 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