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6民初7537号
原告:扬州市港湾大件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青山镇韩海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林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160号44幢2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港湾大件吊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林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港湾大件吊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林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扬州市港湾大件吊装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林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扬州市港湾大件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清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