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林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威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林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1民初6092号
原告:杭州威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8323318XM,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法定代表人:葛杭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勤、***,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林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2539371096,住,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二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威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林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威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威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威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56元,减半收取22278元,由原告杭州威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明月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