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林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固森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杭州林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8913号
原告:杭州固森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东山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勤、***,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林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二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固森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林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杭州固森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固森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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