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亚通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亚通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亳州市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623民初6265号 原告:安徽亚通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148号银杏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6896090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亳州市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青年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亚通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市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安徽亚通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亚通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2元,由原告安徽亚通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