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弘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1民初3738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勇,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欣,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弘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东大道118号1幢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7PJ3A8X。
法定代表人:罗申叶,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华,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53号37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6300093U。
法定代表人:侯团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华,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云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园大道32号双创科技城2号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3849470C。
法定代表人:余良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明海,江西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红柳,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弘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西云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2021年8月18日受理了被告江西弘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的反诉。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反诉原告江西弘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也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反诉被告***的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江西弘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江西弘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1,312元,减半收取计5,65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62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弘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海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蔚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