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民特72号
申请人: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53号37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侯团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锦,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雪美,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锋,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昌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源昌公司称,请求撤销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榕劳人仲案字[2021]第1426-1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仲裁裁决事实认定错误。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由此可看出,只有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才需要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本案中,**受伤后几天就回到源昌公司正常工作,其已不需要停工疗养,且源昌公司已向**支付了相应的工资,故其无需另外再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本案中,**未提供护理费用的有关票据证明护理费用的支出情况,无证据证明其存在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源昌公司于**住院期间向**支付了17000元,上述款项应与依法需由源昌公司承担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进行结算后,将剩余的多付款项用于抵扣源昌公司需要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者由**退还给源昌公司。仲裁裁决对此未经审理直接认定该笔款项系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程序违法。综上,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称,源昌公司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错误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可撤销的情形,即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并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因此,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医疗费等涉及案件事实认定的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二、本案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裁决可撤销的情形,源昌公司的申请事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经审查查明:2022年1月26日,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榕劳人仲案字[2021]第1426-1号裁决书,裁决:源昌公司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5686.35元(其中:停工留薪期工资244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9286.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护理费1560元)。裁决书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源昌公司因不服上述榕劳人仲案字[2021]第1426-1号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现源昌公司主张案涉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伤情已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8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源昌公司应按月向**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在**于停工留薪期内返回项目上班的情况下,仲裁裁决认定源昌公司应对**实际出勤工资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部分予以补足,适用法律并无错误。关于护理费。**因工伤住院治疗13天,在源昌公司未安排人员进行护理的情况下,仲裁裁决按每日120元支持**住院13天的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源昌公司主张其在**医疗期间垫付的17000元应予结算的问题。鉴于源昌公司未在**发生事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仲裁裁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认定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源昌公司负担,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此外,仲裁裁决亦不存在审理程序违法、仲裁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综上所述,榕劳人仲案字[2021]第1426-1号裁决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现源昌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一萍
审 判 员 程斯彦
审 判 员 陈碧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卢里灿
书 记 员 卞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