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23441号
原告: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舫山南路5号103、2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46778E。
法定代表人:夏庆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军,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琳,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53号37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6300093U。
法定代表人:侯团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鼎光,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怡佳,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智勇,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林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林智勇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元,由原告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洪昱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