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平潭中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民初4104号之二 原告:平潭中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澳前镇前进新村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53号37层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平潭中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受理。平潭中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潭中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潭中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平潭中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