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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四友兴隆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1执11571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91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191执115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争
书记员 白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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