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坤浩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22执48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坤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郑开分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民终237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坤浩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符合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条件。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本案中,双方约定申请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郑开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质量保证金860497.90元;在协议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前,被执行人将不予退还,而申请执行人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河南坤浩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事项为:(2019)豫01民终2371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质量保证金860497.90元。根据(2019)豫01民终2371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约定,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河南坤浩实业有限公司应连带承担履行缺陷维修责任,维修结论以监理、业主及验收组验收认可为准,并自协议签署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劳保金、墙改基金,办理人防验收、消防验收手续,配合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郑开分公司办理相关建设手续,该义务履行完毕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郑开分公司向河南坤浩实业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质量保证金860497.90元;在协议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前,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郑开分公司将不予退还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860497.90元。现河南坤浩实业有限公司明确表示监理、业主及验收组未对其缺陷维修工作予以验收认可。
驳回申请执行人河南坤浩实业有限公司关于(2019)豫01民终237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印召 审判员  李运兴 审判员  朱卫平
法官助理曹松奇 书记员校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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