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正荣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191民初11994号
原告河南正荣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荣恒能源”)与被告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石油”)、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高速公路”)、河南交投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服务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豫0191民初22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河南正荣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民终799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再审申请人河南正荣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19)豫民申772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再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豫01民再121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本院(2019)豫01民终7990号民事裁定书及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20号民事裁定书;二、指令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荣恒能源委托代理人康瑞宇、被告中原高速公路、被告交投服务区共同委托代理人郝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华中石油签订《设备回收抵账协议》约定:根据市场价格LNG低温储罐及LNG泵撬(包括泵撬控制柜)合计约105万元,折价84万元(考虑折旧及修复费用)正荣恒能源根据合同回收抵账后,正荣恒能源不再追究华中石油违约责任,双方两清,终止上述两个站的合同履行。华中石油负责协调服务区办理相关出厂手续保证正荣恒能源顺利出站。故原告要求对京港澳高速公路许昌服务区东半幅加气站内LNG低温储罐和泵撬及控制柜享有所有权、要求被告华中石油返还上述设备,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上述设备现由被告中原高速公路、被告交投服务区控制,故原告要求被告中原高速公路、被告交投服务区排除妨害,配合原告取回上述设备,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华中石油承担因其违约维权而导致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华中石油拖欠(加油站、加气站)经营保证金的客观事实已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且华中石油拖欠中原高速加油站经营费的案件已经生效,已进入执行程序,中原高速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取得华中石油投资加油、加气站资产的所有权、并有权合法占有、使用。 中原高速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有权对加油站及加气站资产占有并使用;根据物权法第34条规定,只有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中原高速通过合同、协议等法律行为取得了标的物物权,属于合法占有,对于全部资产属于善意取得,本案中原告排除妨害的返还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综上,原告起诉程序不合法,其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被告河南交投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一、交投服务区未与河南正荣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形成任何法律关系。2014年9月25日,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京港澳高速公路许昌服务区天然气汽车LNG(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合作建设经营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中约定:本协议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运营LNG加气站的范围为河南境内京港澳高速公路许昌服务区的两座LNG加气站投资建设运营,建加气站规模为标准二级站;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负责各LNG加气站和相关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建设完工,双方合作期限为10年,经营许可费自2015年5月1日起算,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每年向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营许可费310万元,两座加气站10年共计3100万元,第一次费用应于2015年2月1日前支付,第二次费用应于2016年2月1日前支付,第三次费用应于2017年2月1日前支付,依次类推,无论出现任何情形,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欠付应支付的经营许可费及其他应由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的费用,否则,即属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构成重大违约,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500万元中的300万元转为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剩余200万元转为经营保证金,如果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未在协议约定的建设期内完成加气站建设的、未按时支付经营许可费的,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扣除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及经营保证金;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如不按期缴纳或补足经营保证金,按逾期天数,每日按逾期未补足的经营保证金1‰收取违约金。当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在建设期内未完成LNG加气站建设情形的,或者逾期支付经营许可费超过30日情形的,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均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要求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实际损失。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应在协议终止之日,根据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移交、变更、注销、交接加气站的经营证照等全部经营手续;协议期满或协议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后,凡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依据本协议投资的地面所有地上构筑物、建筑物、所有附属物和不可移动的固定资产无偿归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必须在协议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后5日内将相关建设手续及批复文件无条件移交给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在协议解除或协议终止后,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时向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移交加气站的,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的经营许可费总额的20%向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向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的经营许可费,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不予退还,并承担给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上述协议签订主体非答辩人,答辩人未与河南正荣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形成任何法律关系。 二、交投服务区不是《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主体。一般情况,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有违反法律规定,从而给被侵权人以及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且主管上要有过错。到目前为止,交投服务区既不是京港澳高速公路许昌服务区的经营单位,也不是京港澳高速公路许昌服务区的业主,原告从来没有向交投服务区主张过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交投服务区没有任何过错,不是侵权人,原告对交投服务区的起诉属于滥用诉讼权利,交投服务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交投服务区没有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成为被告,原告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9月30日,原告正荣恒能源(供方、出卖人)与被告华中石油(需方、××)签订《产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ZRH-HZSYXC-09008),约定:标的名称为液化天然气整站集成设备,机型为“LNG设备配置表”附后,计量单位为站,数量2,单价含税价210万元,金额含税价420万元,交(提)货日期为2014年11月30日之前。第四条、合同履行地、交(提)地点、)地点用:郑州;汽运;正荣恒能源送货至华中石油京港澳高速公路许昌服务区LNG加气站;运费由正荣恒能源承担、卸货及卸货费由华中石油负责。第八条、标的物风险自运到交货现场交付华中石油时转移至华中石油,如华中石油未按交货时间组织收货,正荣恒能源将标的物运到交货现场即视为正荣恒能源已向华中石油交付,标的物风险转移至化中石油。标的物所有权属于正荣恒能源,在华中石油付清全部货款后转移至华中石油。第九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本合同签订后3各工作日内,华中石油支付全款的30%作为定金(20%)及预付款(10%),发货之前华中石油再付65%(此时供方可开具增值税发票)。余款5%质保金,待质保金届满后3日内结清。华中石油付款应付至正荣恒能源签章栏中指定账号。第十条、违约责任:如正荣恒能源逾期供货,每逾期一天承担合同金额0.1%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如华中石油逾期付款,正荣恒能源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华中石油每逾期一天承担合同金额0.1%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如一方无故违约超过30天,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主张违约金及所受损失。附:LNG加液机技术文件、LNG设备配置表[含LNG低温储罐1台(圣达因)、LNG泵撬1台(正星)等]及附表1。该合同供方(出卖人)处加盖有河南正荣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印章,需方(××)处加盖有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印章。 原告提交2017年原告(乙方)与被告华中石油(甲方)签订的《设备回收抵账协议》一份,载明:鉴于双方于2014年9月30日在郑州签订了编号为:ZRH-HZSYXC-09008的《产品买卖合同》(详见附件),合同总金额420万元包括两个加气站,目前正荣恒能源按照华中石油要求已履行了该合同其中一个站的全部义务,华中石油已付该站合同款126万元,还有84万元余款未付。由于该加气站开业手续至今不完善造成华中石油违约,经双方友好协商,现根据上述合同条款及设备现状达成如下补充协议:根据市场价格LNG低温储罐及LNG泵撬(包括泵撬控制柜)合计约105万元,折价84万元(考虑折旧及修复费用)正荣恒能源根据合同回收抵账后,正荣恒能源不再追究华中石油违约责任,双方两清,终止上述两个站的合同履行。华中石油负责协调服务区办理相关出场手续保证正荣恒能源顺利出站;正荣恒能源负责拆装运输并向华中石油支付5万元协调费用。该协议甲方代表人处有朱晓阳签字确认,乙方处加盖有河南正荣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印章。 2020年9月17日,本院对被告中原高速公路、交投服务区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被告中原高速公路、交投服务区称二者属于独立公司,均属交投集团;被告华中石油与被告交投服务区无法律上的关系,被告中原高速公路与被告华中石油有合同关系,因合同纠纷,被告中原高速公路已起诉被告华中石油并已经立案执行。但被告中原高速公路未向本院提交相关判决书及执行立案通知书。 庭审中,原告称因被告华中石油未能协调将设备拉出许昌服务区加气站,故原告未向其支付协调费用。 庭审中,原告称涉案LNG低温储罐和泵撬及控制柜现在京××服务区东半幅,现由被告中原高速公路、交投服务区控制。被告中原高速公路、交投服务区对此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产品买卖合同》、《设备回收抵账协议》、询问笔录、质证笔录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一、原告河南正荣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位于京港澳高速许昌服务区东半幅加气站内的LNG低温储罐和泵撬及控制柜享有所有权。被告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正荣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京港澳高速许昌服务区东半幅加气站内的LNG低温储罐和泵撬及控制柜。被告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交投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应排除妨害,协助被告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正荣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上述LNG低温储罐和泵撬及控制柜。 二、驳回原告河南正荣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交投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吴瑞艳
书记员  罗小曼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