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2民初4548号
原告***,男,1969年9月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刘建民,河南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25823522K。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马沉重,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星光、郝浩,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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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毛静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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