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502执660号
申请人宜昌市虹源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昌爱将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冯成。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虹源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爱将印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9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爱将印刷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虹源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房租、电费共计331015.25元,违约金2万元,腾退房屋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照每月7500元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房屋占用费;自2016年7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51015.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8965元及执行费59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爱将印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5880.2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宜昌爱将印刷有限公司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照每月7500元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房屋占用费。
三、被执行人宜昌爱将印刷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51015.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张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