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正达通畅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山西正达通畅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11民初115号
原告:山西正达通畅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沙会则村住宅楼1号楼6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东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永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政府大楼。
原告山西正达通畅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正达通畅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77元,减半收取计10288.5元,由山西正达通畅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