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152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营业场所:绵阳市涪城区文竹街3号1楼。
负责人:敬忠。
被执行人:四川天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艳。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杨艳,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刘东。
被执行人:绵阳市南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绵阳市体运村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祖贵。
案由:公证债权文书。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国证公证处作出的(2020)川绵国内证字第0420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绵阳市南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乡××村十社平政副食品批发中心C幢4层1号商业用房予以评估、拍卖、变卖,经拍卖、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申请以物抵债。经本院执行,截止2020年12月24日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剩余金额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703执1526号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母凯豪
审判员 周家虎
审判员 胡益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兴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