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1526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营业场所:绵阳市涪城区文竹街3号1楼。
负责人:敬忠。
被执行人:四川天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艳。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杨艳,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刘东。
被执行人:绵阳市南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绵阳市体运村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祖贵。
案由公证债权文书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国证公证处作出的(2020)川绵国内证字第0420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天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艳、四川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南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天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艳、四川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南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 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