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792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惠利环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二号路。组织机构代码:7297965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天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62号。组织机构代码:78225845-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绵阳惠利环氧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天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792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天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35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