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涪民初字第7926号
原告:四川天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女,汉族,生于1975年4月10日,住四川省梓潼县。
委托代理人:尤金停,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0日,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夫。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代理人:尤金停,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天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90元,由原告四川天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