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涪民保字第44号
原告:四川天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汉族,生于1975年4月10日,住四川省梓潼县,系个体工商户。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0日,住址同上,系**之夫。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日,住安徽省大和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天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于当日作出(2013)涪民保字第4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10万元予以冻结或价值110万元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其法定代表人**所有的位于绵阳市经开区机场东路***号*幢*号钢混结构房屋2层(房屋建筑面积312.89平方米,房屋产权证编号:绵房权证涪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绵城国用(2008)第*****号)。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因此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所有的价值11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并解除对原告法定代表人**所有的位于绵阳市经开区机场东路***号*幢*号钢混结构房屋2层的查封(房屋建筑面积312.89平方米,房屋产权证编号:绵房权证涪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绵城国用(2008)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