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乐山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赣02民终2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乐山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涌江路。
法定代表人: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开文,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南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威,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乐山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山三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六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19)赣0202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乐山三建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改判化工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4251265.57元,并自2012年9月18日起以4251265.57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资金利息直至案涉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一审认定事实有误,本案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并未届满。因本案系项目整体转包,化工六建公司为降低自身风险,双方在《工程分包合同》达成了“背靠背”的支付条款即合同第9.1条,该条约定化工六建公司在收到华陆公司(案涉项目项目管理公司)支付工程款项后通过案涉项目账户向乐山三建公司进行支付。乐山三建公司与化工六建公司在《工程分包合同》确认无效前一直按“背靠背”条款履行。乐山三建公司享有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或应当适用最长诉讼时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余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