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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781民初3095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女,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市狮豹头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市狮豹头乡砂掌村。 负责人:***,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品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北工业园区纵二路与横四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市狮豹头乡人民政府、河南品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