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11民初1859号之三
原告:河南**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北工业园区纵二路与横四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5420元。由原告河南**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