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晟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11民初1859号之三 原告:河南**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北工业园区纵二路与横四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5420元。由原告河南**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