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26437号
原告:***,男,1997年4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湛江市经纬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谐和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26503264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湛江市经纬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情况。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工资40089元、2021年12月至1月餐补1100元;(2)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2021年7月、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的社会保险;(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年终奖5727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2997元;(5)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共计51543元,申请人在庭审上把第一点仲裁请求变更为“2021年12月餐补500元、2022年1月工资及餐补2000元”、把第三点仲裁请求的“2021年年终奖5727元”更正为“2021年年终奖5000元”,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变更予以确认,故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对此予以同意变更。
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1013号仲裁裁决,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12月餐补500元、2022年1月工资及餐补2000元,以上合计2500元;(2)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年终奖5000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3.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而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因被告已支付11个月的工资给原告,即还需支付11个月的工资给原告),共63689.56元;(2)由于被告一直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和长期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客观事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二倍的3个月经济赔偿金共计34739.76元。以上合计98429.32元。
4.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5.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被告没有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入职时间。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入职,工作岗位为资料员。
(2)工资情况。原告的工资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取,工资附言为“经纬餐补”、“经纬工资”等。原告在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平均工资为5948.28元【550元+5000元+550元+550元+550元+520元+550元+2500元+23178元(28178-2020年年终奖5000元)+2200元+10000元+19731.5元+2021年12月餐补500元+2021年5000元年终奖】。
(3)2022年1月11日,原告通过微信向***提出解除劳动合关系,具体内容如下:“**。公司这里自2021年7月份到现在还没有发放过工资。一直以来也没有社保。我在佛山这边工作生活压力有点大。所以我想跟你申请辞职。因为你人暂时不在佛山。我把辞职信放你桌面上”。
(4)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任何款项。原告是***雇佣的资料员,与***曾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与***存在项目合作关系,导致原告对其与被告的法律关系产生误解。原告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已超出一年的仲裁时效。原告是主动辞职,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5)***作为被告在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1013号仲裁案件中的委托代理人,身份为被告的员工。在仲裁期间,双方无争议的事项如下:
被告同意支付原告2021年餐补500元、2022年1月工资及餐补2000元。以上合计2500元。
被告已支付原告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工资。
原告的入职时间及职务:2019年4月1日,资料员。
被告同意支付原告2021年年终奖5000元。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举证如下:1.解除劳动关系声明书;2.2022年1月11日微信聊天记录;3.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工资表;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收入交易明细;5.与德胜河资料员**微信聊天记录、与**(三山资料梁工)微信聊天记录、与德胜河***微信聊天记录、与南海区质监站关公微信聊天记录、与**(**)微信聊天记录、与广基林工微信聊天记录;6.滴滴出行-行程单、T3出行-行程单;7.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8.丹灶镇小额工程项目(水利水电类)投标文件;9.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1013号仲裁裁决书;10.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11.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被告举证如下:1.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截图;2.***公司微信聊天记录(***与原告)、工程变更管理台账。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餐补、工资及年终奖问题。
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1013号仲裁裁决,裁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21年12月餐补500元、2022年1月工资、餐补2000元、及2021年年终奖5000元。双方对上述裁决内容没有起诉,视为服裁,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在仲裁期间,被告对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持异议,且同意向原告支付相应的餐补及年终奖。现被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对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提出异议,但其提供的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并未能推翻其在仲裁期间的陈述。***在仲裁期间以被告员工的身份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案件的审理。现被告主张其与***存在项目合作关系,并非为其员工,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提供的工作微信记录、投标文件等,均可反映原告的工作内容是被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另外,银行转账明细工资、餐补数额均备注“经纬工资”、“经纬餐补”及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工资表中备注的工作单位也为“湛江市经纬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综合上述已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三、关于二倍工资差额问题。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入职,并于2022年1月12日申请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且被告已提出仲裁时效的抗辩。现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案存在仲裁时效中断而重新计算或仲裁时效中止而继续计算的情形。因此,原告主张的上述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经济赔偿金的问题。
2022年1月11日,原告以被告没有及时支付工资及参加社会保险为由,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查明,在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被告确存在没有及时支付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工资及没有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原告的工作年限为2年9月余。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844.87元(5948.29元×3个月)。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超出本院核定上述范围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湛江市经纬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12月餐补500元、2022年1月工资、餐补2000元及2021年年终奖5000*****;
二、湛江市经纬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844.87*****;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