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业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三业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黔江区黔正纸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4执20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三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一段11号1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621883870L。
法定代表人:陈绍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宗海,成都市武侯区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段永富,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黔正纸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金龙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5679319X2。
法定代表人:李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成都三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业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黔正纸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正纸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4民初88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重庆市黔江区黔正纸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前支付原告成都三业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余欠的工程款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原告成都三业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重庆市黔江区黔正纸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黔正纸业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三业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黔正纸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黔正纸业公司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一、被执行人黔正纸业公司名下登记有房产,本院依法对其名下位于黔江区X街道X路南侧X幢1-1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但属于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二、被执行人黔正纸业公司现已停产歇业,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另查明,本院(2018)渝0114执3201号执行案件中,已作出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黔正纸业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黔江区X街道X路南侧1至11幢的工业用房。
本院执行员到被执行人黔正纸业公司的注册经营地进行随访调查,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三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宗海,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未受偿金额为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余欠的工程款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黔正纸业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兵
审判员 林凌星
审判员 王 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蔡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