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3执恢2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三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华严镇华金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陈绍其。
被执行人:成都盛华世代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济大道80号。
法定代表人:卢飚。
本院在执行成都三业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盛华世代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并移送评估拍卖。因涉及执行异议,土地暂无法处置。现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光伟
审判员 何 文
审判员 黄 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