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5310号之二
原告:绵阳市坤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MA624E085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成都三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一段11号1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621883870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坤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三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坤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成都三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坤俊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绵阳市坤俊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979元,征收保全费4670元,由原告绵阳市坤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 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淳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