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11民初3269号
原告:***,男,1994年2月19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成都三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一段11号1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621883870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三业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