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兴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成都天兴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四川隆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牛民初字第7140号
原告成都天兴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
被告四川隆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天兴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隆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成都天兴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天兴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天兴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8元,诉讼保全费2320元,由成都天兴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