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充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02执12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充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法定代表人:屈天喜,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2月24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毛家志,男,汉族,1952年6月16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0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8日受理四川省南充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毛家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1、向被执行人***、***、毛家志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19年5月9日、2019年9月18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毛家志、***、***名下的财产信息,未缴存公积金记录,银行仅少量存款,已进行冻结,但余额不足;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高坪区,已进行查封,暂不便处置。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毛家志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法庭谈话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总额1082254.2元,已实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金额1082254.2元(未含其他费用),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涛

审判员  王毅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兰艳